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广州开发区服务贸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Guangzhou Development District Associa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

第二条  本协会由服务贸易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搭建政企桥梁,促进行业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企业能力,提倡行业自律,打造一个专业化、国际化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开发区。

第六条  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城科技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38803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区有关服务贸易发展的方针、政策,开展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服务贸易状况的调查研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统计工作,进行市场预测和经济分析,向会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建设与运营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政府、企业、机构之间的互动互通;

(三)开展企业服务:建立企业信息数据库,针对企业需求策划开展专项服务活动,帮助企业扩大市场;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咨询、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引导企业自律、建设诚信体系,营造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健康环境;

(四)联系各国在华商协会组织,共同举办研讨会、展览会、洽谈会、产品与项目推介会等活动,促进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携手境外相关组织和机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三章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为服务贸易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服务贸易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服务贸易业务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但本会承担的政府委托工作除外;

(四)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行业自律原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重大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

第三十条  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负责每年向理事会汇报协会秘书处工作;

(八)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财务审计或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按照《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76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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