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0-11-24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0年11月18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总 则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穗埔府规〔2019〕1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试行办法中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已纳入本区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符合试行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试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建筑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建筑业门类第四十七至第五十大类中的所有行业类别。

  申请试行办法奖励或扶持的建筑业企业须提交承诺书。获得试行办法奖励资金或政策扶持的建筑业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所获的奖励资金、接受取消政策扶持的结果。

  建筑业企业在提出奖励申请前两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不能申请试行办法中的扶持政策及资金奖励。

  在区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因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人工资实名制及工资分账管理等规定,被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并记入建筑活动不良行为的;

  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转包或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恶意欠薪、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

落户奖

  对新落户的建筑业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同时拥有一级、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新落户建筑业企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新落户企业是指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新注册或新迁入本区的建筑业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新迁入企业的迁入日期以营业执照变更的日期为准。

  已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的区内建筑企业与其他企业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资质等级相同的新企业不能享受落户奖奖励。

  符合落户奖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时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承诺书;

  入统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盖章确认)。

经营贡献奖

  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各年度,对年度建筑业省内产值增速不低于同期全市GDP增速,且增加值率不低于同期全市建筑业企业平均水平的建筑业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本区入统的年度建筑业省内产值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在本区入统的年度建筑业省内产值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三)在本区入统的年度建筑业省内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按年度建筑业产值要求申请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在申请时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承诺书;

  (五)年度省内建筑业产值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盖章确认);

  (六)入统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盖章确认)。

  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全市GDP增速以广州市统计局网站公布的《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为准。

  全市建筑业增加值率及企业建筑业增加值率,以区住建局根据区相关部门反馈数据的计算结果为准。

  企业建筑业增加值率计算公式为:增加值率=(应付职工薪酬+应交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本年折旧+营业利润+资产减价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建筑业总产值,其中各项企业数据以企业审计报告为准。

提升资质奖

  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达到施工总承包一级、或施工总承包特级的,经审核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建筑业企业已申请过试行办法落户奖的,不得再申请同等级的提升资质奖。

  建筑业企业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提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每个等级只能选取其中一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申请提升资质奖。

  符合提升资质奖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时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提升证明材料、“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承诺书;

  入统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盖章确认)。

培育优质企业

  经济效益显著、资质实力强的优质建筑业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筑业龙头企业”“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筑业骨干企业”“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筑业明星企业”认定。

  申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筑业龙头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度省内建筑业产值达到30亿元及以上;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

  申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筑业骨干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度省内建筑业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

  申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筑业明星企业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注册或新迁入本区的建筑业企业,纳入本区建筑业统计时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

  (二)入统年度的季度平均省内建筑业产值达到2.5亿元及以上。

  申请优质建筑业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企业相关资料,并将相关资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各类优质企业认定条件。

  审核通过后的各类优质企业名单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完成资格认定程序。

  被认定为优质企业的企业,将列入全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并将该名录公布到区政府网站。

  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并于认定的次年对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在认定年度完成的省内建筑业产值进行一次核查,产值未能达到试行办法要求的企业,将取消其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认定,并从全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中移除。

  明星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同时对上一年度省内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明星企业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升级为骨干企业或龙头企业,对省内产值10亿元以下的企业,将其从全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中移除。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一经发现存在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立即取消其优质建筑业企业认定,并将其在全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中删除。

  符合优质建筑业企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时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年度省内建筑业产值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盖章确认);

  承诺书;

  入统证明材料(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盖章确认)。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被认定为“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并列入在全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可按资质依法依规参与采用区内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招标的区财政投资项目投标活动,参与过程中须遵守相应的管理办法及使用程序。

  根据企业自身资质,可参与的投标项目包括:工程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建筑相关业务。

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将非财政投资建设的依法不须进行招标的区内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给本区建筑业企业,且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开票金额为准,按0.5%计取奖励给投资建设单位。

  申请上述奖励,需符合以下规定:

  直接发包的项目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不必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直接发包给区内建筑业企业,具体时间以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准;

  申报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暂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或质量责任事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

  申报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对建设单位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总额。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以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确定。

  符合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奖励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时应当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施工总承包合同(含补充合同);

  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证明材料;

  由黄埔区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完税凭证。

  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处于建设过程中的工程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该奖励;

  奖励金额的计算,以实际提供的发票金额为准;

  一个建设项目可分两次申请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奖,且首次申请的发票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

  企业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完成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奖的申请工作,逾期不受理;

  增值税发票的交易双方必须是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此项奖励全区每年限额3000万元。当奖励资金超过年度限额时,按项目开工时间先后排序,时间以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

附 则

  本细则所规定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年度是指试行办法的有效期2019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10日。在试行办法有效期内符合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即可享受奖励。申请试行办法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原则上须在达到扶持要求的次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具体以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为准,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符合试行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由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的资质证书、产值证明、对地方经济贡献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励企业名单,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试行办法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安排,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具体政策兑现工作由区政研室负责统筹。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试行办法奖励资金的建筑业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或企业违反申请奖励时的承诺要求却未主动退还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行办法涉及的产值、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试行办法及本细则中的“以上”、“达到”、“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试行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2日。


  已盖章_穗埔建规字[2020]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_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