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南沙法院全国首创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制度
来源: 时间:2017-07-06

还没验收就结算?前后两年工程现场纹丝不动?原来工程所在地块早已抵押银行……看似简单的案情且双方无争议,反而引起了法官的警醒,最终端倪涌现,一桩虚假诉讼浮出水面。记者近日从广东省广州市中院了解到,广州法院近3年来发现并确认了9宗虚假诉讼案件,广州市南沙法院近日率先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制度,并将发布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库,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虚假诉讼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中,在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外,就妨碍司法罪增设的新罪名。据统计,近三年广州两级法院发现并确认的虚假诉讼案件9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5件。

 

虚假诉讼案件四大特征

 

●以民间借贷等财产纠纷为虚假诉讼“高危”区,往往表现为虚构债务、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双方当事人“牵手”调解的意愿非常强烈。被告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与理由轻易自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


●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亲友关系或者某种利益共同体关系。

 

●存在关联案件。如一审判决生效后一两个月内多次出现被告作为其他案件被告的案件。

 

典型案例


南沙区法院

700万官司竟毫无争议?原来是亲戚

 

2016年9月1日,南沙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受理了一宗“奇怪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梁某诉称承包了被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港贸易公司的临时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约为人民币700万元,经多次催告均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只提交了《临时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书》和催款函三份证据。

 

作为这类纠纷而言,证据还略显单薄:没有具体的施工记录,增加工程量无签证单,没有工程验收报告……而被告居然一一同意了。

 

看似简单的案情且双方无争议,反而引起了法官的警惕。经办法官当庭要求双方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之后,经办法官又陆续发现了另外六处端倪,比如先结算后验收工程;现场看守人称场地两年无变化;在合议庭已表明案件存疑的情况下,原被告均消极回避;工程内容也与实际情况矛盾。


基于合理怀疑,法院依职权调查,发现工程所在地块早已抵押给A银行,且正由天河区法院进行拍卖。原告主张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对抵押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存在侵害的可能。

 

同时,法官通过法院信息化系统共享中发现原告与被告公司法人之间有姻亲关系。

 

2016年12月12日,原告申请撤诉。南沙法院认为,原被告确认工程施工不存在,属于虚假诉讼,不予准许撤诉,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并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被告公司罚款30万元,对梁某罚款3万元。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荔湾区法院

为争市区油站股权 四人制造虚假诉讼

 

2011年7月,陈某波与广州市白云山某实业公司就广州某加油站股权存在民事纠纷,为拖延办理股权变更的相关事宜,陈某波策划了某建材公司诉某配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虚假民事诉讼。期间,陈某波要求冯某、郭某、陈某,在伪造的虚假《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送货单》等诉讼材料上加盖建材公司公章。

 

同年8月,陈某波安排陈某新(另案处理)代理建材公司向荔湾区法院起诉配送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一个月后,荔湾区法院判决配送公司清偿货款367万余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荔湾区法院根据建材公司的执行申请,裁定冻结配送公司占有的加油站的47%股权。


2013年,实业公司与陈某波的案件民事判决后,向白云区法院提出变更配送公司在加油站股权的强制执行申请,因陈某波制造的虚假诉讼而无法执行。

 

2014年荔湾区法院判决陈某波犯妨害作证罪,判刑9个月。陈某青等三人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刑7个月至8个月不等,缓刑1年。宣判后,四人均未上诉。

 

措施

 

率先建立虚假诉讼

失信人名单信息库

 

近年来,广州法院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如全面开展当事人庭上诚信诉讼宣誓工作;强化对案件法律关系、证据真实性的;突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调研分析等。而日前,南沙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虚假诉讼失信人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提出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经办法官应当将诉讼参与人虚假诉讼相关信息及时纳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包括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虚假诉讼的案号、立案时间、法律文书;以及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相关法官表示,这项举措为防范和制止虚假诉讼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加大信用惩戒力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之举,目前只在南沙区试点,下一步或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

 

问答


1、纳入失信人名单库再诉讼会怎样?

法官:在“立、审、执环节”自动标识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对已纳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的诉讼参与人,再到南沙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进行诉讼的,立案时在审判系统中进行自动标识,关联相关案件信息;庭审中进行虚假诉讼风险提示。


2、被入库后有什么社会后果?

法官:目前法院正在探索将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与社会信用体系相关信息平台对接,依法对虚假诉讼失信人进行信用惩戒。法院还将会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3、入库信息不准确该怎么提出?

法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被纳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或网上公开信息不准确申请纠正的,由立案庭会同审判部门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理由成立的,立案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