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修订 公开范围进一步放宽
来源: 时间:2017-06-09

6月6日,由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公室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这是该条例实施9年来首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细化了不公开信息的规定, 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后,对于推进我国政务公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问题。例如,有些制度规定比较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够具体,公开义务主体不够明确,对于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如何公开,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

  

相比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体量更大,将现行的5章38条规定内容扩充至6章54条,且内容更加细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明确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写入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征求意见稿指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此次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加大主动公开的力度,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整合政府信息资源,提高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依照征求意见稿,政府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以公民申请公开为辅。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公开义务主体,合理设定公开职责分工来保障落实。比如对多个行政部门都掌握的信息,就明确了不同部门的公开职责。

  

在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方面,修订草案完善程序和规定。一方面取消了公民、法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门槛,另一方面也对实践中出现的反复、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做出限制,注重做好保证公民诉求和防止申请滥用的平衡。此外,修订草案还以强化监督的方式,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落实。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从6月6日开始,为期一个月,公民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提出意见。